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2023年)
- 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财政部发行主权外债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1999年)
- 中国和克罗地亚关于深化互利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1年)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3年)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