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角膜塑形镜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角膜塑形镜(俗称OK镜)是指通过改变角膜的形态来矫治屈光不正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角膜塑形镜经营单位,是指受生产单位委托,向验配机构供应角膜塑形镜产品,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角膜塑形镜验配机构,是指直接为屈光不正患者检查验光,使用角膜塑形镜为配戴者矫正裸眼视力,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包括医疗机构设置的验配部门或专业验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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