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对外投资合作领域竞争行为的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海外经营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鼓励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正当竞争开展对外投资合作;鼓励企业通过正当竞争行为实现优胜劣汰,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鼓励企业树立开放的经营理念,广泛合作、整合力量,降低市场开拓成本并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第三条
企业在经营中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企业不应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扰乱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秩序。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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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年)
-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
-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2017年)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2003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