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组织涉案人员通过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等形式,查明案件事实的审理过程。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听证活动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为听证参加人。
第三条
审理下列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一)涉及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三)涉及新业态、新领域、新类型行政争议,案情复杂的;
(四)被申请人定案证据疑点较多,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分歧较大的;
(五)法律关系复杂的;
(六)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等以听证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机构举行听证前决定变更听证时间、地点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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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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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2015年)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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