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廊坊海关的批复(2001年)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廊坊海关的请示》(冀政〔2000〕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廊坊海关(正处级),隶属石家庄海关。
二、
核定廊坊海关人员编制25名,由海关总署从现有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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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国家级新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2009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