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和解金,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监管执法过程中,与涉嫌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就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行政相对人按照行政和解协议约定交纳的资金。
第三条
行政相对人因其涉嫌违法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申请使用该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和解协议所交纳行政和解金补偿损失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履行行政和解金的管理职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2006年)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2006年)
-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