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和解金,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监管执法过程中,与涉嫌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就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行政相对人按照行政和解协议约定交纳的资金。
第三条 行政相对人因其涉嫌违法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申请使用该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和解协议所交纳行政和解金补偿损失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履行行政和解金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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