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模特、服饰等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包括下列方式:
(一)售票或者包场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有赞助或者捐助的;
(五)以其他经营方式组织演出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5年)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
-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2015年)
- 国务院关于齐齐哈尔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7年)
- 关于变更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事部(2000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