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年)
1、
总则
1.1
为引导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政策将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本技术政策所称特殊危险废物是指毒性大、或环境风险大、或难于管理、或不宜用危险废物的通用方法进行管理和处理处置,而需特别注意的危险废物,如医院临床废物、多氯联苯类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单独收集的含汞、镉废电池、废矿物油、含汞废日光灯管等。
1.3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阶段性目标是:
到2005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贮存,有条件的实现安全处置;实现医院临床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将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控制在2000年末的水平;在全国实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和许可证制度。
到2010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到2015年,所有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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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5号(2018年)
-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