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了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政府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应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预裁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前款所称“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第四条
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
-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0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海关吴江办事处调整为吴江海关的批复(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1996年)
-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0年)
-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