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规范值班律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第三条
值班律师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值班律师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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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6年)
-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决定(2009年)
-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的决定(2022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2012年)
-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