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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