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将第三款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将第四款修改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 删除第九条。
三、 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