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将第三款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将第四款修改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
删除第九条。
三、
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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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承办2028年第十五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的函(2023年)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