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将第三款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将第四款修改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
删除第九条。
三、
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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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2010年)
-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 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做好支援甘肃舟曲灾区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
-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