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养护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养护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养护,是指为保证航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保持或者恢复通航条件的活动。
航道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通。日常养护包括例行养护和专项养护。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具体承担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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