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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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2013年)
- 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1986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2003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