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在风险偏好和其他约束条件下,持续对资产和负债相关策略进行制订、执行、监控和完善的过程。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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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武警江西省总队吉安市支队井冈山市中队“井冈山爱民模范中队”荣誉称号的命令(2006年)
-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九附加议定书》的决定(2023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
- 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5月2日答记者问(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