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证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公证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结合公证工作和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档案是指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公证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公证档案工作制度,并与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证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与档案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证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公证协会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公证档案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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