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第二条
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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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2015年)
-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2015年)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