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一条
为了保证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二)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活动方案和说明;
(二)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三)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条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个人,必须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办。
个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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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4号(2010年)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2015年)
- 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2002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2015年)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 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