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200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
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2017年)
- 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激发创新活力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2018年)
-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和海南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6年4月4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