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
-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2013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决定(2018年)
-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