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称本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和相关配套文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投资〔2020〕4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安排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和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战略领导小组”)有关决策部署,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等党中央、国务院及战略领导小组文件明确的重点任务、重大项目落地实施,用于体现中央战略意图、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渠道无法安排的关键性、战略性、基础性重大项目建设。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统筹利用多种资金渠道,形成投资合力。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7年)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朝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2002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