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称本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和相关配套文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投资〔2020〕4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安排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和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战略领导小组”)有关决策部署,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等党中央、国务院及战略领导小组文件明确的重点任务、重大项目落地实施,用于体现中央战略意图、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渠道无法安排的关键性、战略性、基础性重大项目建设。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统筹利用多种资金渠道,形成投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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