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工作,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维护群众权益,保障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有效实施,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建稽〔201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以下简称为“遥感督察”)的地区。
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办法,并在每年底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辖区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工作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案件是指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案件,以及其他需要按照本办法处理的违法案件。包括:
1.严重违反“三区四线”等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2.遥感督察工作中发现的存在严重违法问题并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3.经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督促未得到解决的;
4.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
第四条 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城乡规划司共同组织实施,其中涉及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等方面的重大违法案件由城乡规划司牵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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