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章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第一节 名录登记
第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货贸系统)发布名录。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第二条
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见附1)、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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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批复(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9年)
-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22年)
- 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2020年)
-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