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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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 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健康儿童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2018年)
-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2003年)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
- 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8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5月25日发表谈话(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2004年)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