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机构参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业务,根据《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及各自派出机构负责保险机构销售基金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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