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二、
第十三条第一款作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个人移居境外后,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四、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 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2020年)
-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199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2012年)
-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