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社会组织名称信息查询提供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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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2008年)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2005年)
-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