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社会组织名称信息查询提供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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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衡水湖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关于200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2014年)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2018年)
-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
- 温家宝总理致非洲联盟第二届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的贺函(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