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条
为预防恐怖融资及有关违法犯罪活动,防范社会组织恐怖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通过筹集和使用资金开展公益活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民政部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定期开展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时更新对社会组织面临的恐怖融资风险的认识,识别相关恐怖融资风险的性质。
开展社会组织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同时审查相关社会组织所采取的防范恐怖融资风险措施的完备性。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按照风险为本方法,基于社会组织恐怖融资风险状况,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对于识别为低恐怖融资风险的社会组织,如果已经充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内部控制措施,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对其采取的措施以反恐怖融资宣传培训为主,可以不采取其他措施。对于可能面临恐怖融资风险的社会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监督、监测有关社会组织的合规情况,防止其被恐怖活动组织或者恐怖活动人员利用进行融资。
对社会组织采取恐怖融资风险防范措施前,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以及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对恐怖融资风险的缓释作用,避免相关措施影响社会组织合法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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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与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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