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与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江西省、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审批〈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湘政〔2001〕20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江西省人民政府与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五日
-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199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2011年)
- 工程建设标准培训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德发表联合声明(200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在第七届中澳工商界首席执行官圆桌会上的致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强(2024年)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