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纠正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费征收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费征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排污者进行立案调查。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承担排污费征收稽查具体工作。
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
第四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同时对同一排污费征收稽查案件进行稽查。
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正在稽查的案件,下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另行组织稽查。
下级环境监察机构正在稽查的案件,上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直接介入或者接管该稽查案件,但可能影响稽查结果的除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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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年)
-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教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2015年)
- 现代天气业务发展指导意见(2010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