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纠正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费征收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费征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排污者进行立案调查。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承担排污费征收稽查具体工作。
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
第四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同时对同一排污费征收稽查案件进行稽查。
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正在稽查的案件,下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另行组织稽查。
下级环境监察机构正在稽查的案件,上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直接介入或者接管该稽查案件,但可能影响稽查结果的除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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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2013年)
-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4年)
-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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