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督察工作制度(2003年)

一、 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责

(一) 制定督察工作年度计划,指导矿产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
(二) 负责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矿产督察员督察矿区相关的采矿权人及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 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组织解决矿产督察员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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