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2003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监督工作,维护探矿权人和油气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工作,部聘任的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对部颁发许可证的矿产勘查项目及油气开采项目进行督察。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聘任除石油天然气矿种之外其他矿种的省级矿产勘查督察员对在本省(区、市)行政区内的全部非油气勘查项目进行督察。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察员办公室设在地质勘查处,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内日常督察工作,负责督察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督察员办公室职责:
(一)制订、实施在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的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项目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向国土资源部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情况;
(二)依法组织解决督察报告中提出的问题;
(三)每年1月底之前,向部报告上一年度督察工作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上报专题报告;
(四)负责督察员的年度考核;
(五)做好督察员年度工作经费的计划安排和使用工作;
(六)负责督察员推荐工作和省级督察员聘任、解聘报批工作;
(七)召开督察员工作会议;
(八)及时向部报告督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涉及部登记发证的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项目,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四条 督察员办公室督察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当年督察工作开展情况;各督察批次督察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督察对象、发现的问题、现场处理情况、督察结论;建议和下一年度督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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