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 国资委关于废止《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临沧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9年)
- 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2年)
- 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2000年)
-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9年)
- 林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