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我局于2002年11月发布了《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14622—2002)、《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18176—2002)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等四项标准,并已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现将实施标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关于实施《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

1. 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点燃式发动机和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车辆)必须符合《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中型式核准试验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并按要求向我局进行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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