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口岸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1年)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口岸城市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国家疾控局:
近期我国发生多起本土聚集性疫情,均是境外疫情经口岸城市输入,暴露出一些地方疫情监测预警不及时、跨境货车司机和冷链等高风险岗位人员闭环管理不落实、定期核酸检测流于形式、冷链物品各环节消杀不到位、集中隔离场所管理不规范、疫情应急处置不够科学精准、民生保障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补齐口岸城市防控短板弱项,毫不放松、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织密扎牢外防输入防线,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
完善口岸城市疫情防控机制。各口岸城市要学习借鉴上海市建立空港管理委员会的经验,在本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框架下,建立由1名负责同志牵头,卫生健康、疾控、海关、移民边检、民航、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口岸防控专班,落实属地责任,明确各环节职责分工和责任人,统筹各方力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条件的口岸城市可研究在辖区内设置疫情防控缓冲区,缓冲区内实行相对严格的管控措施,缓冲区外落实好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
二、
健全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各口岸城市要密切跟踪相关国家和地区疫情走势,整合各方面对入境人员、入境物品、重点场所环境开展核酸检测的数据,加强阳性结果分析。对来自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和物品,相关方面要及时按规定采取加密核酸检测、限制入境流量、航班熔断等措施。对入境口岸通道、隔离场所、定点医院、冷链相关企业等高风险岗位人员每隔1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对其他工作人员每周开展2次核酸检测,对工作人员家属每周开展1次核酸检测,均纳入当地应检尽检、免费检测范围;可根据当地疫情风险,适当扩大重点区域和人员核酸筛查范围。坚持人员、物品、环境同监测,建立健全多点触发的监测预警网络,重点加强药店、基层诊所、民营医院管理,强化首诊报告责任。对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等症状患者和呼吸科就诊患者,陆地边境口岸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核酸检测列为必查项目。
三、
落实边境管控措施。陆地边境口岸城市要督促跨境运输企业落实“人货分离、分段运输”的要求,实行甩挂、接驳、吊装等非接触式货物交接模式;确需入境的驾驶员应全程不下车、当日返回,不得与境内人员接触;严格做好入境人员“点对点、一站式”转运工作。加大对非法出入境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快推进陆地边境、口岸两翼物理拦阻设施建设,强化东北方向界江界河封冻期联防联控,严防非法越境输入疫情。坚持非必要不登轮、不登陆、不搭靠,减少国际航行船舶登轮人员数量,确需登轮的人员要避免与船员接触并做好个人防护。对船舶上发现的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各口岸城市要按规定接收并及时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未转运或实施终末消毒前,不得采取登轮作业的方式装卸货物。海关、公安、海警、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强化协调联动,按职责加大主动打击冻品走私的力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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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2011年)
-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2004年)
- 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2009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的通知(2007年)
-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5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