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2000年)
一、 为做好毗邻地区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工作,共同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促进粮食有序流通,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定购或保护价收购范围的主要粮食品种收购价格政策的省际间衔接工作。
三、 制定和衔接定购价和保护价,要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有利于优化粮食种植结构,促进粮食总量和结构平衡;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减轻财政负担;有利于促进粮食合理流通,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四、 粮食收购价格衔接的主要内容是:小麦、稻谷、玉米三大主要粮食品种的定购价和保护价水平、品种差价、等级差价、季节差价、地区差价及相关收购政策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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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2015年)
-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十个必须”(2021年)
- 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质量教育支撑体系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贵港市覃塘区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 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2018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