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要求,稳步推进载体建设、发挥示范效应和引领作用、打造区域性信息消费创新应用高地、规范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是指积极开展信息消费相关工作,符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称号的城市。
第三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分为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和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两类。
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在提高信息消费供给水平、扩大信息消费覆盖面、优化信息消费发展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示范。
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结合本地优势,在生活类信息消费、公共服务类信息消费、行业类信息消费、新型信息产品消费等四大重点领域的某一个或多个方向独具特色且具有核心竞争力,进行特色示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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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湖南省凤凰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
-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1年)
-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