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条
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20年)
-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2003年)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2014年)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2020年)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体育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冰雪运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直属局的复函(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