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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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2016年)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
- 体育产业“十二五”规划(2011年)
- 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
-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