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违反电力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2年)
- 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意见(2023年)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年)
-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
-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
-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三条有关奖金的规定的通知(198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