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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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2020年)
- 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2019年)
- 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2015年)
- 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