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信息报送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信息遵循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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