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保障公平竞争,有效地利用电信资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网码号资源,是指码号使用者在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时所使用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与公用电信网未互联的专用电信网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不属于本办法范围。
本办法所称码号使用者,是指申请并获准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运营企业、专用电信网单位、其它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等。
第四条 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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