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总局: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报来的《关于请求批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请示》(环发〔2003〕1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各地区执行。
二、 到2005年,全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基本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放射性废物库建设的实施工作,积极落实项目业主单位、建设用地和配套资金等建设条件,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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