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高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时,适用本办法进行听证。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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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
-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2020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2016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
-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2020年)
- 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