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高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时,适用本办法进行听证。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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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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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楼子山等18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6年)
-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年)
-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2015年)
-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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