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其年度预算总额,根据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合理需要和财力可能,由科技部商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要体现国家科技发展政策和重点发展领域的要求,坚持突出支持重点,科学公正评审,择优确定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中央级科研院所(不含转制为企业的原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
(一)基础数据类:对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本科技数据与资料的采集、鉴定、分析和积累等方面的工作。
(二)基础标准类:对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国家基础标准和计量、检测体系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工作。
(三)种质资源类:对科技及其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及具有我国自然、地理与人文资源特色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种质资源及各类标(样)本的采集、鉴定、分析和保存等方面的工作。
(四)其他有关科技基础性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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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
-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的批复(2001年)
-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管理办法(2024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2012年)
- 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2007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