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其年度预算总额,根据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合理需要和财力可能,由科技部商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要体现国家科技发展政策和重点发展领域的要求,坚持突出支持重点,科学公正评审,择优确定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中央级科研院所(不含转制为企业的原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
(一)基础数据类:对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本科技数据与资料的采集、鉴定、分析和积累等方面的工作。
(二)基础标准类:对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国家基础标准和计量、检测体系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工作。
(三)种质资源类:对科技及其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及具有我国自然、地理与人文资源特色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种质资源及各类标(样)本的采集、鉴定、分析和保存等方面的工作。
(四)其他有关科技基础性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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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05年)
- 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银川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2006年)
-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 国务院关于200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 关于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03年3月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