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制定政策法规、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开展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2004年)
-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5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2005年)
- 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2009年)
-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