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证类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化学、文件检验学、痕迹检验学、理化检验技术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文书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物证类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文书物证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及其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鉴定;痕迹物证的勘验提取,造痕体和承痕体的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鉴定;微量物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等鉴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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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3年)
-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
- 2012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2012年)
-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6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