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保险公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前款所称的“部分保险业务”的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条 保险公司转让保险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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