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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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增补阿尔寨石窟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03年)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2007年)
- 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工作规定(2023年)
- 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2000年)
-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2001年26)